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28 14:50:07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省教育厅:
    负责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设置的民办职业学校,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省属高校举办的中专部(班)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
    设区市教育局:
    1、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3+2”办学模式学校(班)的中专段学籍。
    3、省教育厅委托代办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日期为4月15日--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日期为10月15日—31日。
    1、注册要求
    ①以统一的数据库结构(附件1)上报新生录取备案的电子信息。注册时需携带统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附件2)。
    ②所有卫生类、师范类新生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所有招收卫生类专业的院校,其注册专业属于教育部2010年颁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的,要提供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联合评估合格的文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之外的,要提供省教育厅批准开办专业的文件;民办卫生类学校应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文件。
    ③“3+2”办学模式新生学籍由中等职业学校会同联办高校一起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文件。
    2、电子图像采集
    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学籍注册时,一并报送新生电子图像信息(统一按报送数据库中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
    电子图像信息规格:格式JPG,大小22.6×33.1(宽×高,毫米),分辨率300×300dpi,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30KB,蓝底彩色。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图片。
    3、注册程序
    ①由省资助助学金的中等职业学校(班),一律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注册学籍;由设区市、县资助的,一律到设区市教育局注册学籍。
    ②由设区市、县资助助学金的卫生类、师范类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新生学籍注册,省教育厅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代为办理。
    ③省资助助学金的民办职业学校新生在省教育厅注册学籍之后,需在所在市教育局备案。
    ④各设区市教育局管理的新生学籍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汇总数据总库及电子图象信息,刻光盘报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卫生、师范类专业对学制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市、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申请表》见附件6。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入学登记表和新生录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1备注。
    办理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须提交材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附件3);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或招生录取备案登记表原件;学生成绩表;学籍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各学校在上报学历证书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毕业生的电子图像信息。
    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办理时间:省管理权限内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春季毕业的在1月15日—31日办理,暑期毕业的在6月15日—30日办理。市管理权限的办理时间由各市自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按学籍管理权限由省级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学历证明书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并出具录取简明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附件4)。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
毕业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5。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做出补充规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0年9月1 日起开始执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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